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fā)〔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9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13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1項。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x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guī)范審批流程,創(chuàng)新審批方式,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jiān)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jiān)督。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
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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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wèi)生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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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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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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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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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窗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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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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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用香精香料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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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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